业务主管瞿某从原单位跳槽,原单位认为他带走了公司的商业机密,于是将瞿某及其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象征性地赔偿经济损失1元。昨悉,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令原告败诉,原告不服,已上诉至省高院。
据原告武汉市某假肢矫形中心(以下简称矫形中心)称,2005年12月,瞿某被招聘到矫形中心工作,任业务主管和中心副主任,负责中心的业务事务和客户信息资料管理。其间,外资企业北京某奥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奥公司)一直与矫形中心有业务往来,某奥公司生产假肢,销售给矫形中心。
原告说,2006年8月,某奥公司获得直销资格,于是将掌握了客户信息的瞿某挖走。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诉称的保密资料是指记载有患者相关信息的表格,这些信息是原告业务员工作的记录,原告将其汇编成册,形成了区别于相关公众信息的特殊客户名册。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但法院认为,原告指称被告瞿某以摘抄方式带走了原告上述商业秘密,并在新公司工作期间,利用了这些信息带走原告客户,这些内容原告没有举出有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