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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三期”女职工被辞退获双倍赔偿金 的解答
时间:2008年8月6日 作者:聚才网(teejob.com)
案例:刘莉经层层选拔,于2008年2月初被某公司聘为总经理助理。而此时刘莉为了得到这份工作,隐瞒了怀孕一个月的事实,并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三个月试用期快到的时候,公司发现刘莉怀孕,便以她隐瞒身体状况且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刘莉认为怀孕女员工是不能被辞退的,即使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不足以维护自身权益,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经查明事实后认定:劳动关系建立以后,公司以怀孕女员工身体状况不能胜任为由予以辞退是法律不允许的;刘莉虽隐瞒了怀孕的事实,但是否怀孕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劳动义务的履行并无任何关联。公司应依法履行原劳动合同以保护怀孕女员工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在招聘员工时,企业与员工是互负如实告知义务的,这是法定的。但告知的内容却需要界定,必须与建立劳动关系及履行劳动义务有关。此案中,公司要求刘莉如实告知怀孕是不合理的,她怀孕与履行本职工作并无必然的联系。依《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公司在没有充足的合法理由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刘莉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应按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所以,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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