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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湖北省出台带薪休假细则 的解答
时间:2008年7月2日 作者:聚才网(teejob.com)
湖北省人事厅发布《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

  凡是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 ,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批,且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休假时间

  新招录(聘)人员在招录(聘)满1年的,下月起可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在当年11月底前享受;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

  年休假不跨年度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布置的特殊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

  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入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如果天数少于其当年年休假天数,应予补足。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2段,每次不少于5天。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以下情况不享受休假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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