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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企业无权对员工作出罚款处理 的解答
时间:2008年8月27日 作者:长江商报
白平
  问:我在一家食品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今年4月驾车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左腿骨折经住院治疗后至今尚未完全恢复。由于我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所以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支付后期治疗费用。为此我多次找公司要求赔偿,老板都说是我自己导致的交通事故,不能由公司负责,还说要我另找新工作。请问,我的权利该如何维护? 
  答: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你在工作中受的意外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认定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即不考虑你是否有主观过错,而只考虑客观上是否发生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事故,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索取民事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所以你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在伤残级别鉴定结论作出后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公司若未经与你协商便解除劳动关系则属违法侵权行为。 
  问:我们是一家外资企业的生产工人,公司对员工的迟到等违纪行为规定了非常苛刻的罚款办法,很多同事辛苦了一个月却被扣罚得只能领到一半工资。我们想知道公司有权对员工罚款吗?罚款有没有限额? 
  答: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依法废止,企业再无权对劳动者作出罚款处理。实施了20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虽然只适用于国有及集体企业,但很多其他性质的企业也深受影响。该条例的废止,使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除名及罚款等处理完全失去了法律依据。若用人单位还有此类规定,则属于规章制度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可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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